关于对德赢(福建)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高琦、彭茂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司新闻     |      2024-10-23 19:5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业的海南自贸区嘉美利亚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2021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嘉美股份2019-2020年财务报表由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天所)执行审计业务,并连续两年发表非无保留意见,你所对嘉美股份2021年财务报表审计系你所首次执行嘉美股份审计业务,你所在评估嘉美股份2021年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时,未评价导致对嘉美股份上期财务报表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的影响。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二十九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经检查你所审计底稿,发现嘉美股份存在以下长期拖欠且有客观证据表明发生减值的款项:嘉美股份应收海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借款,该债务人出具的还款承诺函无明确还款期限和还款金额,且该承诺函中已表明该债务人拟申请注销清算,未见相关审计证据表明该债务人注销清算后,其自身债务由谁承担,如何处理。

  上述迹象表明债务人很可能无法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嘉美股份报表附注“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内容,上述款项应单独进行减值测试,而你所未单独对其进行减值测试。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规定。

  2022年3月1日,嘉美股份公告年审机构由中天所变更为你所,2022年3月17日,你所向中天所发函沟通,至嘉美股份2021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日后才收到中天所回复函,回复函对嘉美股份换所原因表述为:“不详”。未见你所在接受嘉美股份2021年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委托前,通过其他方式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

  你所在接受嘉美股份2021年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委托前,未得到前任注册会计师的答复,在此情况下,未见你所考虑是否接受业务委托。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第七条、第十条的规定。

  你所在嘉美股份2021年审计底稿“F29期初余额审计程序表”、“F31关联方审计程序表”中写明已执行相关审计程序,但审计底稿相关审计记录不完善。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规定。

  你所在嘉美股份2021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中的前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六十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条的规定,高琦、彭茂勇作为嘉美股份2021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六十七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两名签字注册会计师高琦、彭茂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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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们应关注执业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审计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