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司机致1死7伤案”重新鉴定:不构成精神疾病

  店铺展示     |      2024-10-01 20:55

  在江苏徐州市区驾车驶入非机动车道致1死7伤的女司机马某男,案发时的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究竟如何?

  2024年6月11日,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作出鉴定意见:据目前材料,不排除马某男案发时存在意识障碍;马某男不能构成精神疾病之诊断,不宜对刑事责任能力进行评定。

  “我们对鉴定意见前半部分有异议,对后半部分没有异议。”6月17日,死者赵某学的家属向澎湃新闻表示,他们认为,此案中还有多个疑问没有查清。

  前述鉴定意见为第二次司法鉴定的结果。此前,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曾作出鉴定意见称“未发现马某男精神异常表现”。不过,鉴定意见结论为:马某男“案发时处于意识丧失状态,无刑事责任能力”。该鉴定意见引发死伤者家属投诉,5月20日获南京市司法局受理。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23年8月2日19时10分,杏宇平台招商一辆绿色宝马MINI汽车从徐州市和平路左转进苏堤路,由北向南行驶。沿左侧车道行驶几十米后,该车穿过右侧车道,驶入非机动车道,该过程车速较慢。

  不久后,该车右侧刮蹭路牙石,随后开始加速,很快撞上第一辆电动车……接下来,该车速度越来越快,前后碰撞5辆电动自行车,撞上路口安全岛上的信号灯路杆才停下来。

  事故认定书显示,马某男驾驶机动车驶入非机动车道,“操作不当,未能确保安全驾驶”,负全部责任。

  2024年1月16日,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书称,经精神检查,“未发现马某男精神异常表现”。不过,结论为马某男“案发时处于意识丧失状态,无刑事责任能力”。

  马某男1982年出生,中专文化,经营甜品店,既往无精神科就诊史,无重大躯体疾病史。

  鉴定意见书显示,马某男称,案发时,自己脑袋突然“嗡”的一声,然后一片空白,丧失了意识。马某男还称,自己有偏头疼三四年。2022年因疫情居家期间,在屋外跳绳时,曾晕倒,后去体检中心检查,未发现异常。

  目击证人张某说,小汽车向非机动车道慢慢靠过来,差点挤到他,他就回头看了一眼,“当时她的双手和头都趴在方向盘上”。

  死伤者家属指出,《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鉴定人应当审查提供鉴定证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如果鉴定证据不完整、不真实,可以拒绝鉴定。而从鉴定意见书可以看出,有些关键证据,如跳绳晕倒的证据、多年偏头疼证据、撞人后又加速的情节等,鉴定人未提及。

  赵某学的家属表示,警方说,据马某男讲,她穿着白色无后跟鞋上车后,开车时右脚换了鞋。案发后,又将右脚的鞋换成白色无后跟鞋才下车。不过,家属们质疑,该情况未查清。

  2024年3月下旬,警方带着马某男到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进行了重新鉴定。

  因认为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存在违规,受害人家属还进行了投诉。“经审查基本符合受理范围”,5月20日,南京市司法局受理了投诉。

  2024年6月11日,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作出鉴定意见:据目前材料,不排除马某男案发时存在意识障碍,但不能构成精神疾病之诊断。依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及《刑法》第十八条规定,马某男发生肇事行为时的刑事责任能力不在相关条款规定范畴内。因此,马某男发生交通肇事时,不宜对其刑事责任能力进行评定。

  针对警方新的鉴定意见通知书,多名死伤者家属在签字有无异议时,向办案民警表示,认同“不能构成精神疾病之诊断,不宜对马某男刑事责任能力进行评定”,但不认同“不排除马某男案发时存在意识障碍”。赵某学的家属认为,马某男是过失导致的交通肇事。

  澎湃新闻注意到,新的鉴定意见分析部分显示,作出“据现有材料,不排除马某男案发时存在意识障碍”的主要依据为:1、案发前有证人证言“当时她的双手和头都趴在方向盘上”;2、马某男证言;3、案发后有证人证言“车辆里面有一个驾驶员是个女子……有些抽搐……打开主驾驶门的时候,驾驶员已经不抽搐了,但是坐在那里很懵的样子”。

  赵某学家属指出,不久前,她们获准查看到更多监控视频。发现案发前十多秒,马某男驾车从机动车道往非机动车道靠时,左胳膊搭在车窗上,左手握方向盘。右手疑似拿着手机,脸朝右看。

  赵某学家属近日已将视频截图和情况说明邮寄给两家鉴定机构。她们希望警方采取技术手段,对视频进行清晰化处理。

  她们指出,马某男案发前有无看手机、下车后穿无后跟白鞋、声称记得踩了刹车车辆却在撞人后加速等疑点,并未完全查清;目击证人称案发前马某男“双手和头都趴在方向盘上”,有可能是其他原因;案发后马某男“抽搐”“懵”,也可能是因事故剧烈撞击所致。

  家属提供的监控视频截图。家属称,通过观看视频,发现马某男事发前疑似在看手机。

  有资深律师向澎湃新闻分析,重新鉴定产生多个鉴定意见如何采信,司法实践中存在只采信重新鉴定意见、两次鉴定意见按“存疑有利被告”原则就低采信、两个都达到构罪标准的情况下全部采信,重新鉴定依据不足情况下采信前次距离案发时间更近的鉴定结论等做法。

  该律师指出,若重新鉴定是因为存在鉴定程序违法、鉴定机构不具有鉴定资质、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等情形,就可以推定前一次鉴定意见存在不能被采信的情形,因而只能以重新鉴定意见作为被采信的证据。

  就本案而言,该律师指出,新的鉴定意见,作出了“案发时不排除丧失意识”的鉴定意见,就是可能有意识,也可能丧失意识,就是“存疑”。在刑案中,遵循疑罪从无原则,新的鉴定意见可能对马某男有利。不过,家属认为存在疑点,依据监控视频,车辆有加速、躲避等动作。即便认定马某男案发时丧失意识,那么,马某男曾自述曾在跳绳时突然晕倒丧失意识,那么如果她对自己开车可能会失去意识,主观上是知晓的,应避免这种行为的发生,而不是侥幸去开车,致事故发生,因此应承担刑事责任。

  肇事车辆登记在徐州市骏驰汽车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名下,初次登记日期为2023年6月13日。工商信息显示,该公司为私企,2004年11月成立,实缴资本800万元,从事公路旅客运输行业。赵某学的家属认为,从初次登记日期看,马某男驾驶肇事车的时间较短,对肇事车辆性能不熟悉。

  2023年11月,因鉴定需要,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曾要求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泉山大队提供包括宝马公司后台的该车事故数据等资料。

  2024年6月20日,办案民警向赵某学的家属表示,警方曾找到出售该车的北京宝马4S店,但宝马方面未提供相关数据。